“抹茶”作为近年来风靡全球的健康食品符号,从奶茶、甜点到烘焙,几乎无处不在,但不少企业发现,想以“抹茶”为核心注册商标时,却常常遭遇驳回,难道“抹茶”真的无法注册商标吗?这背后涉及商标法的核心逻辑,需要从“通用名称”与“显著性”的博弈中寻找答案。
“抹茶”商标注册为何频频受阻
商标注册的核心原则是“显著性”——即商标需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独特性,而非直接描述商品本身,而“抹茶”恰恰踩中了商标法中的“通用名称”红线。
根据我国《商标法》规定,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“抹茶”在食品行业早已被广泛认知为一种“以覆盖栽培的茶树鲜叶为原料,经蒸汽杀青、干燥后制成的微粉末状茶制品”,属于对商品原料和加工方式的直接描述,当一款产品标注“抹茶蛋糕”时,“抹茶”直接说明了蛋糕的原料成分,消费者会自然理解为“含有抹茶的蛋糕”,而非指向某一特定品牌,这种情况下,“抹茶”本身缺乏区分不同品牌蛋糕的显著性,因此难以作为商标注册。
若“抹茶”经过长期使用,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为某一类商品的统称(即“通用名称”),则更无法注册。“阿司匹林”“优盘”等均因成为通用名称而失去商标专用权。“抹茶”在食品领域的通用名称属性已得到行业和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,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机构在多起案件中均以“缺乏显著性”为由驳回了“抹茶”商标的注册申请。
“抹茶”并非完全不能注册:如何破解“通用名称”困局
尽管“抹茶”作为通用名称注册难度极大,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与“抹茶”相关的商标都无法获准,关键在于能否通过设计增强“显著性”,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品牌产生关联。
“抹茶+独特标识”组合:从“描述性”到“显著性”的跨越
单纯的“抹茶”因缺乏显著性难以注册,但若将“抹茶”与具有显著性的文字、图形、字母等组合,则可能通过整体显著性获得认可。“XX抹茶”“抹茶XX”“XX坊·抹茶”等,XX”部分若为臆造词或具有独特含义(如“山茶花抹茶”“宇治抹茶”),则组合后的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来源,避免被认定为通用名称。
日本“丸久小山园”在中国注册的“丸久小山园 抹茶”商标,因“丸久小山园”本身为特定企业名称,与“抹茶”组合后增强了识别性,最终获准注册。
独特字体/设计:通过视觉显著性突破描述性
若“抹茶”以独特的艺术字体、图形化设计或特殊色彩组合呈现,也可能通过视觉显著性获得注册,将“抹茶”二字进行书法化设计、融入特定图案(如茶碗、茶筅等抹茶文化元素),使消费者第一眼识别的是独特的视觉符号,而非“抹茶”这一原料名称。
需要注意的是,这种设计需与“抹茶”本身的描述性含义产生明显区分,避免消费者仍将其视为对原料的简单说明,若仅对“抹茶”二字进行普通字体加粗,未增加独特设计,仍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。
证明“抹茶”已成为“驰名商标”或“商标性使用”
若“抹茶”经过长期使用,已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强烈的品牌联想(即“第二含义”),则可能突破通用名称的限制,某企业若能证明“抹茶”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,已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品牌直接关联(而非理解为原料名称),则可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“驰名商标保护”或“商标性使用”主张权利。
但实践中,证明“抹茶”已获得“第二含义”难度极大,需提供大量使用证据(如销售数据、广告宣传、消费者认知调查等),且需克服其本身作为通用名称的固有缺陷。
企业如何规避“抹茶”商标注册风险
对于以“抹茶”为核心业务的企业,在商标布局时需提前规划,避免陷入“无法注册”的困境:
优先注册“独创性+抹茶”组合商标
避免直接注册“抹茶”二字,而是将“抹茶”与企业名称、品牌故事或产品特色结合,形成具有独创性的组合商标。“茶语抹茶”“青岚抹茶”“抹茶日记”等,既保留了“抹茶”的核心认知,又增强了品牌识别度。
同时注册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
为防止他人抢注近似商标,可在核心类别(如第30类“茶饮料、糕点”)及周边类别(如第29类、第35类)同时注册“独创性+抹茶”的防御商标(如“XX抹茶”“XX抹坊”等),形成商标保护网。
保留“商标性使用”证据
若企业已使用“抹茶”商标,需注意保留宣传推广、销售合同、消费者反馈等证据,以备在遭遇异议或无效宣告时,证明“抹茶”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,或已形成“第二含义”。
“抹茶”无法注册商标的说法并非绝对,其核心障碍在于“通用名称”与“显著性”的冲突,企业若想以“抹茶”为核心布局商标,关键在于跳出“描述性”思维,通过“独创性组合”“独特设计”等方式增强商标的显著性,同时做好长期规划和证据留存,唯有如此,才能在“抹茶”的热潮中,构建起属于自己的品牌护城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