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,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关注,其背后的“挖矿”行为也随之成为热点话题,虚拟货币挖矿行为,是指通过计算机运算解决复杂数学问题,从而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,随着其发展,挖矿行为的高能耗、金融风险以及对正常经济秩序的潜在冲击等问题日益凸显,其法律效力问题亦成为各国监管机构和法律界探讨的焦点,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效力界定及其法律规制路径。
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效力的多维审视
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效力并非绝对有效或无效,而是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、具体行为性质以及所处环境进行多维审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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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能源消耗与环保视角的效力受限: 虚拟货币挖矿,尤其是工作量证明(PoW)机制下的挖矿,消耗大量电力资源,这与全球日益增长的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产生严重冲突,我国作为全球主要的虚拟货币挖矿国之一,曾面临巨大的能源压力和环境挑战,从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大局出发,我国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,禁止任何新增挖矿项目,并对存量项目进行清退,在此背景下,任何新增或变相进行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,因其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相悖,其效力自然受到否定性评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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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视角的效力风险: 虚拟货币及其挖矿行为与金融体系紧密相关,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,挖矿行为本身带有高度投机性,参与者可能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风险,挖矿行为可能被用于洗钱、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,规避金融监管,威胁国家金融安全,许多国家和地区出于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,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活动(包括挖矿)采取了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措施,在此类监管框架下,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,其产生的虚拟货币资产也难以获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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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合同法视角的效力认定: 在司法实践中,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,委托挖矿合同、矿机买卖合同等,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,法院通常依据《民法典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审查,如果挖矿行为本身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或者违背公序良俗,那么基于此类行为签订的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,在我国,由于虚拟货币挖矿已被明确禁止,相关的委托挖矿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,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,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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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物权法视角的效力困境: 挖矿行为所涉及的“矿机”(即专业挖矿设备)作为物理财产,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,矿机所生产的虚拟货币,由于其本身并非法定货币,也不具备物权法意义上“物”的属性(缺乏普遍承认的价值和可支配性),其所有权归属及保护在法律上面临困境,当发生虚拟货币被盗、抢夺或挖矿收益分配纠纷时,当事人往往难以通过物权法等法律途径获得有效救济。
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效力的立场与实践
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态度经历了从默许到严格禁止的转变,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通知》,明确指出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消耗大量电力资源,与我国碳达峰、碳中和的目标相悖,严禁新增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,并将存量项目有序清退,这一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法律和政策层面的禁止性地位。
此后,各地纷纷出台具体措施落实这一精神,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,在此政策导向下,任何在我国境内组织、开展或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,均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产业政策,其法律效力不被认可,相关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。
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效力的未来展望与规制路径
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,虚拟货币及其挖矿行为的形态也可能发生变化,对于挖矿行为的效力认定,可能需要更加精细化和差异化的考量:
- 区分技术与应用:肯定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价值,鼓励其在供应链管理、数字政务等实体经济领域的应用,对于以非法牟利为主要目的、消耗大量资源、扰乱金融秩序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,则应坚决禁止。
- 完善法律法规:针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带来的新问题,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明确其法律性质、效力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,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。
- 加强监管协作:建立跨部门、跨地区的监管协作机制,形成监管合力,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进行全方位、动态化的监测与打击,防止其死灰复燃。
- 引导行业转型:对于部分具有矿机资源和算力基础的地区,可引导其向区块链+、人工智能、大数据等绿色、高效的高科技产业转型,实现产业升级。
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效力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,其核心在于是否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,当前,在我国基于能源环保、金融稳定等多重考量,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已被明确禁止,其法律效力不被认可,随着技术发展和监管政策的完善,对挖矿行为的规制将更加精准,在此过程中,应始终坚持问题导向,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范,引导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,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。